因患者延误治疗造成的不良后果指以下行为:
1、患者不了解医疗行为,不按医嘱服药,私自服药;
2、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情;
3、全麻手术擅自进食,造成损伤或术后呕吐反流,导致患者死亡;
4、术后过早进食,隐瞒呼吸道吸入异物的情节,导致医生误诊呼吸道异物为呼吸道炎症,延误病情;
5、不遵医嘱擅自喂食禁忌药物或食物。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延误治疗的标准及范围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即就是个人开办的私人诊所,也是以医疗机构的形式出现的,而不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代表的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实施医疗行为出现的过错,就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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