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江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的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东2路02号
二、九江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提交
2、受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厅畜牧兽医局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8、送达
三、九江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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