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形成背景
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在国际人权法之前产生的。如果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象征,和平时期的人权应该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历史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最古老的部分。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条约来源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来源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和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国际人权法的来源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消除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和《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区域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民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
二。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人道主义法一般仅限于交战国、中立国、,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战斗人员和平民,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公约所规定,一旦战斗人员生病、受伤、沉没或自愿放下武器,他们必须获得战俘地位并接受人道主义待遇。他们不得使用生物、化学和细菌武器以及某些类型的子弹。占领国必须保护被占领土上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国际人道主义法不仅涉及人权,还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争法规则,保护和限制的对象不同
国际人权法侧重于侵犯人权行为,保护个人不受政府任意行为的影响。国际人道主义法关注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害者。国际人道主义法对武装冲突的所有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在国际冲突中,所有相关国家都必须遵守人道主义法;在国内冲突中,人道主义法不仅约束政府,而且约束与政府战斗的团体或相互战斗的团体。因此,《国际卫生条例》适用于国家和非国家参与者。国际人权法对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制定了一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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