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如何通过诉讼维权
时间:2023-05-02 16:31:31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拆迁过程中,有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种类型。但如何使用它实际上是一项“技术活动”。传统的维权策略都认为行政诉讼是向政府施压,民事诉讼是解决实质性矛盾,而刑事诉讼只是在权利确实受到极大损害时才使用。如果我们这么想,那就有点入狱了。第一,谈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纠纷时,是在自愿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陈述事实、推理,达成解决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这种方式快捷简单,是拆迁群众的理想方式。但事实上,在强势群体故意利用强势地位下发评估价令,不管好不好,不可能就强行拆除的背景下,弱势群体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谈判的空间也不大。公民合法财产被宰杀是一个无奈的现实,否则一方面会给“钉子户”带来道德舆论,另一方面,一些百姓的不端行为也成了公共秘密。二是上访。

在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寻求“青田大师”自救,可能是90%以上的人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分学历、城乡,几乎成了人们的本能反应。信访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往往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受理信访的行政机关是同一机关或者属于同一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并不难预测。我国《信访条例》的颁布,明确了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申诉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提出申诉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信访;依法信访的权利;有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申诉支持权。这些权利能实现吗?天知道。在上访过程中,有的不离家被截留回家,有的举办“学习班”接受“培训”,有的到北京上访,有的被当地政府驻京办召回,有的被暴打,他们中的一些人住在旅馆里,认为一切都很顺利,所以他们“深夜敲门”。为什么?我依法维权有什么错?“信访条例”是摆设吗?我不明白。对不起,我也不明白。信访条例怪胎的诞生,注定是一个悲剧的结局。有当事人认为,局里的领导是我的同学和亲戚,他们肯定能为我解决问题。你的权利底线是什么?如果你不知道自己能解决多远,中国人的答案是,总比没有人好。因此,我一般不建议当事人上访,这既费时又费力,结果无异于调侃。三是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民代表大会申诉和救济。一是向政府系统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这种救济方式,相对人只能处理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侵权请求。比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给予赔偿。这种救济属于行政体制内的救济。二是向人大申请救济。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错误或者立法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相对人只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三是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专门机构提出救济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消除违法行为的效力,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者消除相对人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损害发生后给予经济赔偿,使物质损失减轻或者对方的精神损害可以补救。因此,复议救济是一种很好的救济手段。四是司法渠道。《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历时20年。它在行政相对人保护方面日益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因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的运用将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此外,利用司法途径维权,使权利得到更彻底、更根本的保护。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已经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等同于对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对权利的保护将更加彻底和更有保障。但是,在房屋拆迁的情况下,可能很难立案。由于行政干预司法过程,法院无法保持其独立性。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国家,正义战胜不正义是一个永恒的真理。只要我们有足够的信心,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半的成功。在法治的今天,我们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越来越高。即使不能立案,只要施加足够的压力,也会有更多的谈判筹码,这几乎成了我们拆迁队律师不可战胜的法宝。当然,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被拆迁户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多的了解,这样他们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侵权人侵犯了什么样的权利,以及可以寻求什么样的解决方法。在与相关部门交涉时,可以了解自己的拓展空间。如果你已经委托律师,你可以帮助自己也有必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可以配合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实现权利。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律师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不要找财务律师帮你打拆迁官司,等于找牙医看妇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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