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如何索赔
可先由责任人近亲属代为协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
所以,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受害人可以同责任人近亲属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n(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n(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n(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n(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n(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n(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n(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n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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