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羁押期间怎么抵刑期
最新羁押期间抵刑期的计算如下:
1、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如果被判处拘役的,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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