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四个基本原则:
1.无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3.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4.尊重儿童意见原则。涉及儿童的任何事情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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