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方可以在哪些情况下收回赔偿金?有两种情形:提供服务的一方的追偿和第三方的追偿。
对用人单位追索权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方享有追索权和行使追索权有两个条件:提供服务的人和第三人。1。追偿必须基于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主要取决于员工是否履行好管理者的注意义务,是否与管理自己的事务同等重视,是否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相一致。这三者应是过错程度由高到低的标准,可以作为初步判断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的标准。(2)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第三人在服务关系外侵权,接受服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接受服务的一方向第三人追偿。虽然具有替代提供服务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但接受服务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提供服务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主要表现在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上。(2)接受服务的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三是最新情况(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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