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
1、保险合同解除方式: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
2、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
3、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情况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来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此种情况一般要求债务人有过错,并且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也被称为迟延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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