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北京市怀柔区某村委会在村口道路两旁种植了一排树木;十年后,因这些树木长势过密挡住了行人的视线,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于是死者父母将种植该树的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审结了此案,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000余元。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10日,原告之子从自家地里干活回来,推车自南向北走时,与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之子受重伤,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分别对司机及车辆、车速都做了检测,均属正常,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未能确定事故责任。根据现场勘查,是因交通事故发生地两旁南北走向栽植了密不透风的两排柏树墙,使正常行驶的司机及行人双方形成了视觉死角所致。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树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44万余元。
被告村民委员会辩称,树木已经栽种10年了,并没有影响他人视线,死者是成年人,是其未在确认安全情况下行走造成的,村委会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将两排柏树部分砍掉。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村出口密植了两排柏树,而该村出口与公路相接,属于丁字路口。这两排浓密的柏树在客观上影响了行人的视线,被告作为树木的所有者因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对事故的产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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