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继承数字遗产,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遗产;其次要看能否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文义理解,遗产需要具有财产属性。网络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虚拟物品,如游戏币、购物券等。由于其明确的金钱价值,其财产属性更强。但是,微信号、豆瓣号等社交账号是否属于财产,必然会导致分歧。这类虚拟物品与用户人格高度相关,在继承时可能会遇到人格权不能继承的挑战。社交账户等虚拟物品不仅涉及用户自身的言论表达,还涉及与其他用户的沟通和互动。这种互动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会涉及到别人的隐私、肖像、通讯秘密等问题。是否允许继承虚拟物品,还要考虑这些权益的平衡。
数字遗产的特征
数字遗产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是数字技术的运用而产生的一个全新的概念,是指运用数字技术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包括个人网页、个人相册、个人文档、视频、游戏账号(包括其中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电子邮箱、原创网络作品等。虽然数字遗产都是虚拟的,但是数字遗产也具有财产的属性,也存在一定的价值。同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文章认为,数字遗产具有如下几个新特征:
1、虚拟性。数字遗产运用一定的数字技术,通过数字信息的形式以网络或者网络硬盘为载体,而并不占据真实的物理空间,依托存在于互联网之中,故具有虚拟性。但这种虚拟性并不排除部分数字遗产具有从虚拟财产转为真实财产的可能性,如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
2、私密性。数字遗产是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个人数字信息,各种网络服务商都做出了对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的承诺,很多用户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个人的隐私提供了有效保护而乐此不疲,通过这种保密协议,他人无法通过适当的途径查知用户的网络财产状况。因此数字遗产具备了与真实中的财产所不具有的私密性。
3、占有主体的双重性。众所周知,数字遗产是基于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网站和网络游戏,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这样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使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服务平台后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所形成的。
由此可见,网络运营商和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相互依存,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共同控制、共同创造了这些数字遗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数字遗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因此,与其他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的现实财产有所不同,数字财产具有双重主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