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副局长罗青在其官方网站就明明白白买保险——意外险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罗青在交流中特别提示网友,在通常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也不能承保。但有一例外,即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孩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险公司也可承保。
一位网友提问:我女儿9岁,在学校买了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寒假期间准备带她出国旅游。是否需要再在旅行社再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罗青表示,这个问题是很多年轻的父母所共同关注的。首先要看孩子在学校买的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是多少,如果这个保额达到了10万元,那么就不需要再向旅行社买意外伤害保险了。
临近寒假,家长带孩子出行或者孩子参加的活动增多,有些社会机构在承办这类活动时,往往在团费里包含了旅游意外险。实则是举办活动的机构作为投保人为未成年人投的一份团体意外险。罗青强调,《保险法》和相关的保险监管条款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给付总额是以10万元为限的。所以含有死亡责任的意外险也同样受10万元限制。如果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死亡保额已达到10万元,买的再多,得不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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