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哪些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的
物件损害责任案中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如下:
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4.受害人故意(免责)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过失免责;双方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三、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责;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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