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时,需要从下列方面取证:
1、从子女的实际需要方面进行取证,例如,子女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从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方面进行取证,例如,父母的工资、工作情况等;
3、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方面进行取证。
子女抚养费取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子女抚养费取证需要从以下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的取证,即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需要的花费;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即父母的工作收入或者其它收入的经济状况;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取证,即子女所在地要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费用的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全文6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