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有人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即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是单一主体形式,是机动车保有人作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私家车越来越多的当代社会生活中,这种机动车保有形式越来越多,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而自己责任将会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责任形态。
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
1.自己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机动车保有人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最典型的自己责任。雇主自己驾驶自己保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雇主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2.驾驶私家车的责任。家庭成员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为自己责任,情况较复杂,值得深入研究。这里面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共有人之一驾驶共有私家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夫妻共有或者家庭成员共有的机动车,共有人都是机动车的保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共有人之一,这种情形应当属于保有人自驾自己保有的机动车,不存在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的情形,因此,应当由家庭全体共有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侵权责任,并定为自己责任。
二是非共有人的家庭成员驾驶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家庭私有机动车为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财产,非共有人的其他家庭成员驾驶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例如夫妻共有机动车,已经成年但没有财产收入的子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这是否属于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分离,构成替代责任呢?我们认为,机动车是共有财产,即使是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体的家庭成员驾驶机动车,由于运行利益归属于家庭,因此,不必作为替代责任处理,仍然以家庭财产共有人按照自己责任的规则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非共有财产主体的家庭成员接受聘任获得工资而驾驶机动车,但现实中极少有这样的情形。
三是其他家庭成员驾驶家庭成员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其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应当依运行利益关系判断。如果运行利益归属于家庭,家庭中没有那么严格的财产私有界限,即使是个人购买的机动车,也是供全体家庭成员使用或承受利益,那么,即使是购买机动车的家庭成员是人享有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其家庭是实际的汽车保有人,运行利益和支配权归属于该家庭。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形成自己责任,保有人和驾驶人仍为一人,仍然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替代责任的适用问题。如果在家庭中,机动车属于一人所有,而聘用其他家庭成员作为驾驶人,并且给付薪金,那就形成了雇佣关系,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替代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人驾驶合伙共有机动车。合伙所有的机动车,不论是合伙人中的任何人驾驶机动车,都必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合伙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全部后果都归属于全体合伙人。因此,这种责任属于自己责任即全体合伙人的自己责任。由于合伙人是数人,因此,这种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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