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可以质押。需要满足的条件:
1、合同债权必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目标的合同债权应当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决定的;
3、可以成为质押目标的合同债权应当具有特定性。质押合同债权的特定性是指在设定质押时,质押合同债权的发生或者数额已经确定;
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愿放弃抗辩权。
一、什么叫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立权利质押,如人格权、身份权、抚养权、继承权等。正因为如此,权利质押是由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收益权及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
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与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相同,首先由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然后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还有许多共同点,如质斩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实现的方式等。
二、质押权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三)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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