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自身因素引发的延迟交房问题,无疑构成了违约现象,从而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文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若未能明确规定违约金金额或损赔偿算方式,那么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目或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可参照如下标准进行判定:针对逾期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应以尚未支付的购房总款为基准,参照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状况,则应依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区域、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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