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违约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
时间:2023-05-04 18:02:11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违约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原因一般有:故意违约、无意违约、保险从业人员为谋取私利而违约。针对目前中国保险业还不够规范,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现状,为了防止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提高保险当事人自主履约的自觉性,规范保险业市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咨询:

2002年2月27日,某银行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与**产险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定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前言部分载明根据《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保证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达成合作协议,具体内容约定:银行同意保险公司为其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4个险种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借款人)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银行应对投保人贷款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合作协议》适用于保险公司、银行双方各自所属开办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连地区分支机构;有效期一年等。

2002年5月27日,借款人王某与银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购买解放自卸车,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证保险、车辆损失险等,保证保险单原件交银行保管;王某所购汽车的全值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证如期履行全部债务;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2年5月28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保证保险单背面附有保证保险条款,其中也规定投保人(借款人)应与被保险人(银行)签定担保合同依法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与保险人签定担保合同依法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签定担保合同。

2003年5月20日开始,王某违约停止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王某所欠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车辆抵押义务拒赔,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回答:

从证据所确立的相互关系看,该类案件涉及合作关系、借贷关系、保险关系,只有一个或有抵押保证关系存在于银行和借款人之间,与保险公司无关。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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