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划分责任的方式大致有:
(一)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
(二)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有限连带责任。交通事故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
(四)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虽挂靠在被挂靠人处,但被挂靠人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又不是车辆营运收入的受益人,所以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五)买卖车辆未过户的挂靠车辆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车辆挂靠,其本质是运输单位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租借运输经营资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车辆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挂靠车辆要从事交通运输业就必须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挂靠车辆要从事交通运输业就必须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即被挂靠单位成为名义车主;但挂靠车辆实际由挂靠人出资购买,挂靠人是实际车主。
(2)挂靠人掌握挂靠车辆的实际控制权,被挂靠单位不参与车辆的实际经营,挂靠人自担风险,不过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管理并提供一定的服务,如车辆审验、驾驶员年检等。
(3)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出借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运输经营资质,少数情况下存在无偿挂靠。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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