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峪关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1、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设计图纸(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枪弹储存库、中转室、枪弹发放室功能设计图,以及相应的监控、报警、通讯设施及部位;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设计图;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图。
3、射击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4、营业性射击场建设情况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的认可文件(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遵守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承诺书(原件)
7、设计图纸(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设计单位介绍及资质证书;射击场的方位、总体功能区布局设计图、枪支弹药进出、中转路线示意图;射击活动区设计图表,说明射击区内功能布局、射击位置、射击活动路线,基本功能构筑物的位置、尺寸、材料、固定方式,射击挡弹屏障的作用方式,安全岗位、安全器材设施位置,区域边界的隔离设计,弹丸阻挡,外部警示标识部位;
8、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9、申请筹建营业性射击场单位情况介绍(原件核验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0、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报告(盖章原件);
二、嘉峪关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的办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合法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
(三)能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五)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安全管理要求;
(六)申请配置的枪支(弹药)、种类、数量及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三、嘉峪关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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