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以及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均规定了公安侦查机关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方面的职责。对于涉非法集资类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具有涉众性的特点,追缴力度与清退比例的统一,对于维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非常重要,同时自1998年以来公安机关在侦查、追缴以及在政府、人民银行等组织协调下开展清退、安抚工作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且多头处理反而不利于清退工作统一按一定比例有序开展,容易被少数利益主体利用,煽动人民群众,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所以此类案件适宜全案移送。
在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据,而当事人坚持其抗辩主张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生效判决中包括不应当保护的非法高息的,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于已经依据上述生效判决执行完毕的案件,应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就相关债权人按照原执行依据所取得的利益进行执行回转。
一、民事审判发现刑事怎么办
1、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2、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3、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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