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需要进行公告。
1、需要公告的内容及公告地点
(1)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2)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进行公告的期限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的具体实施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制定的高速路征收土地赔偿标准需要获得政府批准吗
制定的高速路征收土地赔偿标准不一定需要获得政府批准,诸如征收以下土地则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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