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所处以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确定。《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对罚金数额确定的规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比例制
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
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比例兼倍数制
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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