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离婚是否能够获得判决
时间:2023-11-30 09:20:35 3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第三次离婚是否能够获得判决

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民法典》婚姻编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法院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

因此,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离婚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

1.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

4.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5.调解无效,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6.在法庭进行审理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诉讼准备材料

离婚诉讼准备材料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离婚起诉书及副本;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证据;

4.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还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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