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强奸罪之刑罚的减免时,我们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所设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而减刑的程度将根据服刑犯人在此期间的行为表现,如是否有真诚悔过的表现,是否积极参与劳动改造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有期徒刑犯人每次申请减刑的时间不得超过其原始判决刑期的三分之一。
然而,对于被判处强奸罪九年刑期的犯人来说,究竟最大限度能够获得多少减缓,则需依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其表现所做的全面评估来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公式,每一起案件都可能存在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上,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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