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实现同工同酬
时间:2023-04-26 21:22:52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宁德市人社部门将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

执行同一薪酬分配方案

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单位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协议但不“用工”,而是把个人派遣至用工单位,与其存在“用工”关系,但是却不建立劳动协议。这样导致用工单位以两种薪酬分配方案进行管理。

因为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职工薪酬的支出属于“费用支出”项目而不是“薪酬支出”,同样的,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由于他们采用了另一种薪酬分配方案,有别于“固定工”,因此这些“临时工”所得薪资低于“固定工”。“简单的例子有,很多事业单位的驾驶员,有的工资是自己单位发的,有的则是第三方公司代发的,他们的工资就不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用工单位及劳务公司的成本。”劳动关系科负责人。

针对此问题,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将明确用工单位与个人在签订劳动协议时,只能执行同种薪酬,并且再次强调了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针对部分存在滥用“临时工”概念问题,新修法律也作出详细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这一决定从政策上杜绝了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目前国企已很少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但存在部分国企自己成立子公司,将此子公司工作人员调至另外一个公司长期使用,却不同工同酬的漏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劳动维权

签合同及保留证据

目前,我市有劳务派遣单位十三、四家单位,派遣员工1万多人,主要用工单位几乎为国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4月1日起至5月10日,我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对辖区一些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员的情况集中进行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务派遣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应与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防止与单位的矛盾上升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最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就是保存相关的证据。劳动者应保存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牌)、工作表(单)、签到表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通过县(市、区)工会、妇联、人社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投诉维权。”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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