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所在任受雇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注册地址或总部办公所在地作为其收入的起源地。
同时,生产、经营所得则以产品或服务最终形成并销售的地理位置作为收入的起源地。对于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之地点,作为收入的起源地。
另外,不动产转让所得则以实物所坐落之固定场所作为收入的起源地;而动产转让所得,则以实物实现转让的具体地点作为收入的起源地。
至于财产租赁所得,则以被租赁财产的实际使用地作为收入的起源地。
此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注册地址或总部办公所在地作为收入的起源地。
最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实际使用地作为收入的起源地。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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