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要量力而行。夫妻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不能把彩礼多少视为感情厚薄的标志。
2、给付彩礼一方要保留好支付的凭证,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物品的可以要求出具收条。以后发生争议时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收取彩礼一方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返还彩礼。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可以扣除。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彩礼收取后需要将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的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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