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了,是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
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间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之内。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或者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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