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终,税务机关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科目编码710109)一次缴入国库,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利息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地方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利息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拓展知识:
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其内容包括:
(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金;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五)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他资金。
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部门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二)填制、收集、审核相关原始凭证;
(三)办理资金收付及账户资金余额核对;
(四)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
(五)负责各种报表、信息的统计和编报;
(六)履行其他相关的职责。
税务代保管资金支付范围包括:缴入国库;退还缴款人或其他当事人;依法支付拍卖费、保管费。
对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税务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制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资金用于划缴国库时应当采用转账方式;
(二)资金用于退还缴款人、其他当事人或者依法支付拍卖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应当采用转账方式;但支付给以现金方式交纳代保管资金且无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时,可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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