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周某某与苟某系邻居,某日早晨,两人在小区超市门口相遇,彼此寒暄后开起了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还以为对方在和自己开玩笑,周某某起初不以为意,让苟某“不要装”,
但倒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周某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已经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这一幕简直吓坏了周某某。
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某没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
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周某某也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抓捕。
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检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最近,终于达成了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律师说法】
冠心病是极易猝死的,患者是切忌情绪激动、大喜大悲的。在上述案例中,周某某虽然被认定不构成犯罪,但民事赔偿却是免不了的。如果他不与苟某开玩笑,没有刺激到对方,苟某或许不会猝死,因此周某某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对于上文中提到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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