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特点
时间:2023-07-02 22:54:10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统一性。征地是国家行为,只能是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征地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征地权。

2、行政性。征地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行政行为,不得擅自占用集体土地。

3、补偿性。征地后必须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因此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补助并妥善安置。

4、强制性。被征地单位在依法批准征地后,应该服从,不得无理阻挠征地。

5、公开性。征地的有关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土地征收合规程序

1、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收红线范围之内的老百姓,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的标准和安置途径,并告知此时再抢栽、抢建一律不补偿);

2、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入户调查(调查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并几方签字确认);

3、县级以上政府召开听证会(听取红线范围之内的被征收人针对拟征地公告内容是否同意,经过三分之二同意签字摁手印,此为作出征地批文的必备手续);

4、征地批文后的公告(批准机关、文号、字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5、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作出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

6、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针对拟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是否经过三分之二同意);

7、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实施征地补偿方案;

9、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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