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注:必须留下联系电话,方便行政复议机关和你联系。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您的复议申请书后将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审理案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对其他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5、凡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查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卷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保障申请人或第三人合法查阅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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