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1.持有本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自愿降低准驾车型;2.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3.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办理材料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4.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温馨提示身份证明是指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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