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赔偿解读及操作方法
对于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赔偿一般需要分情况进行判断,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的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
对于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操作方法:
1.及时处理受伤者;
2.保护受伤者的心理。教师应及时帮助孩子消除恐惧,给予更多的抚慰;
3.抓住教育契机,引导幼儿讨论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避免事故的做法。
二、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解析
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如下:
1.不当活动事故: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笔、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
2.挤压、践踏事故: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校园设施老化。
3.交通事故。
4.体育活动事故。
5.劳动或社会实践事故。
6.消防事故。
7.学生身体特殊事故。
8.自然灾害事故。
9.卫生事故。
10.设施事故。
三、学校安全事故责任的归属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的归属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以及在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如学校并无管理不当、无过错的,学校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n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n(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n(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n(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n(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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