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网络贷款诈骗的惯用手段
时间:2023-06-30 21:52:03 4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贷款诈骗常见的套路如下:

1、虚假贷款诈骗,诈骗分子通过网络、短信、电话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以无抵押、低利息、不要求征信、只需提供身份证、当天即可放款等幌子,引诱添加对方的联系方式;

2、以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名义诈骗,诱学生和家长上当受骗;

3、低价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微商,以加缴关税等理由行骗。

贷款类型具体如下:

1、抵押贷款,这种类型是常见的贷款方式,银行一般认可的抵押物包括住房、商铺、写字楼、土地等。贷款到期,借款人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置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2、按揭贷款,按揭有一手房按揭和二手房按揭两种方式。前者是购买开发商新房时进行贷款,此时开发商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国土证,一般在1-2年后开发商回笼资金后还清开发贷款后才能获得房产证和国土证;后者是购买卖家的房屋时进行贷款,此时卖家已有房产证和国土证。在此要强调大家的是,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在于,按揭是贷款后得到房子;抵押是必须有现房才能抵押从而获得贷款;

3、信用贷款,一般无需抵押无需担保。申请信用贷款的特点有风险大、收益普遍较高、征信要求严格等。

网络贷款诈骗罪的举报电话

建议到公安机关报案,打电话是不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各省确定,但不会低于三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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