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的,按照初审程序审理;原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原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二审法院作出,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责令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再审法院也可以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法院乃至二审法院审判的彻底否定,使原一审法院的全部工作无效。发回重审后,第一审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送达、审理和判决的期限,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一种再审方式,其设计应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公正性。对于原审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量改判,而不是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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