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对农村代征地政策是什么
对于代征地的概念,现有文献资料尚无专门论述。从操作层面看,北京市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实施代征地政策。当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鉴于征用城郊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较为分散、市政基础设施难以及时配套等实际情况,决定由建设单位自行修建出行的小路或规划绿地,以代征的费用适当补偿农民土地被征用的损失,同时确保总体规划中安排的市政道路用地和规划绿地、规划河道用地不被挪作他用。这种政策措施一直沿用到现在,并且成为全国许多城市通行的做法。
从立法现状看,除少数地方性法规外,目前没有关于代征地的法律条款。北京市土地管理类法规中最早使用代征一词的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31条规定: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公共用地。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沿袭了上述规定。该条例第30条规定: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代征地可理解为建设工程实施征地时,一并征用(代征用、代拆迁、代安置)毗邻区域一定数量的规划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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