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保险合同纠纷需注意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有:
1.管辖问题,看起诉的法院是否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2.证据问题,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
1.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三、保险合同有哪些体现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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