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投诉书
投诉人:(具有合法代理权的主体)
被投诉人:(写明姓名、出生年月日,为什么店业主、住址)
投诉事项: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损害投诉人利益及侵犯投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拆除被投诉人的市路号店面招牌及广告,查封、扣押被投诉人该店内的侵权商品。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为"XX"品牌商品广西总代理,享有"XX"品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商标图案(LOGO)及经营店面形象、标识等广西地区独家专用权,非经投诉人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投诉人接到举报并经投诉人查实,被投诉人自2008年7月份以来,在未经投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名称、标志标识,非法经营"XX"品牌商品,投诉人多次出面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无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给投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打击侵权投机行为,投诉人特依法向贵局投诉,请贵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
此致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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