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如果部分股权(工商登记在册的股权)实际属于隐名股东,则转让人实际上无权处分隐名股东的股权。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未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就不能在工商登记簿上登记,公司的股权将作为转让股权出售,否则就埋下了纠纷的种子。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其自有股权的,转让人可以转让其真实出资形成的股权。二是作为受让人。
1。受让人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东在善意第三人看来是可以信赖的。因此,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无需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其实也很难查清),直接与明显股东身份的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商业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纠纷,也与受让方无关,即转让方与隐名股东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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