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案例:一天傍晚,孙某回家路上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紧急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情严重,做了四次手术后孙某仍然神志不清、瘫痪在床,出院时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已经是植物人。飞来横祸,何处伸冤?孙某妻子找到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丈夫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律师建议将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多万元。其中,护理费按20年计算,每天120元,共计876000元,同时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孙某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精神医学评定为“植物性生存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诈骗罪到底有没有犯罪预备
诈骗罪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上面的条件来分析,诈骗罪是有犯罪预备的。【案例】2008年7月15日,曲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生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以昆明某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被告人李某强电话约定购买钢材后,夏某生按李某强的要求于同月20日从个人银行卡转账21万余元存入李某强个人银行卡账户,李某强收受货款后逃匿柬埔寨。李某强归案后赔偿全部货款和经济损失费3万元并取得谅解。【判决】鉴于李某强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驾校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案例
一辆重型货车逆行撞上驾校的教练车,致二学员受伤。经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教练负次要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处货车车主赔偿二学员损失的70%,教练车主赔偿二学员损失的30%。
2009年11月11日11时许,孟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跃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9公里处时,驶入对行车道,此时一驾校的教练涂某正指派学员莉莉驾驶桑塔纳汽车沿跃进路由北向南驶来,两车躲闪不及相撞,致使桑塔纳车上的学员薛千鸣、芳芳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薛千鸣、芳芳和莉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薛千鸣和芳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薛千鸣被诊断为创伤性中型­脑损伤、身体多处出血、血肿、肋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10万元。芳芳则是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花费各项费用1100元。近日,薛千鸣和芳芳将二事故车辆车主、涂某和驾校告上法庭,索赔15.7万元。
法院查明,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人为陆某,孟某为其雇佣司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三者险。桑塔纳牌汽车为顾某所购买,涂某为其雇佣教练。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天津市方通驾校。另外,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2.7万元。
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准确,予以采纳。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几被告负责赔偿。被告陆某作为事故货车的所有权人,应按照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被告顾某作为事故桑塔纳车的购买者及经营者,应按照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被告天津市方通驾校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且参与该车的经营,应与被告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涂某为被告顾某雇佣教练,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薛千鸣和芳芳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被告陆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4万元的70%即6.58万元。被告顾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4万元的30%即2.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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