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有:
1、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故意产生合同诈骗的时间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开始,也可能是在其他合法行为的过程中;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存在于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前,最迟发生在行为实施之时;
2、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对客观表现形式没有限制;
3、犯罪主体不同: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一、假合同是否算合同诈骗
假合同是否算合同诈骗,要看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分别是: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满足以上条件的,就算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即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依法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去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三)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4)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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