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阻碍遗嘱设立的,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原谅或者遗嘱重新设立为继承人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原谅或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特征是什么?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特征如下:
1、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而非诉讼法上的诉权;
3、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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