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恢复继承权的人和被请求人是继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请求恢复继承权人不仅包括被侵害人,而且包括他的法定代理人,继承恢复请求权由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被侵害人是指在中的佥继承人,不是在该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算作被侵害人,没有请求恢复继承的权利。同时,这种恢复请求权是专属于被侵害人的,如果该被侵害人未主张这种权利,即不请求恢复继承,那么在该被侵害人死后,其继承人则不得继承这种恢复请求权。
关于胎儿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的问题,由于我国已明文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因此,胎儿的继承权一旦受到侵犯,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便有代为请求恢复继承的权利。胎儿的继承权被侵犯往往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当继承开始时,母亲已经有孕,但尚未发觉,或者处于不明的状态中,而在遗产分割以后才知道在继承开始时已经有了胎儿,这时就产生了由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问题。胎儿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由其母亲代为行使最为适宜。因为胎儿与母体尚未分割时,胎儿的父亲就是被继承人,这时胎儿最近的血亲只有母亲存在。因此,以母亲为法定代理人代替他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有利于维护胎儿的利益。
在我国,继承人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主要有三个方法:
一是向继承权的侵害人提出,侵害人应当承认合法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并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
二是向侵害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面,通过调解解决;
三是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的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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