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只起诉一人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一、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连带责任有以下规定:
(1)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二、共同借款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共同借款人有连带责任:
1、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部分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清偿义务的人偿还;
2、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超过两人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超过两人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每个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履行义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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