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定义可以看出,改扩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小企业准则规定是不能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所以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长期待摊费用的含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具体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不再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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