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2、5%支付;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支付;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支付;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支付;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支付;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离婚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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