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1.《肇庆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贷款终审后由公积金中心存2份,经办行存1份)(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贷款初审的须移交本表2份给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初审的本表须移交3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复);
2.《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原件3份:经办行存1份,公积金中心存2份);
3.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1份:由经办银行留存);
4.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5.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户口薄:(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6.申请人、共同购房人的婚姻状况的证件或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3份:经办行存2份,公积金中心1份);
7.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原件1份:经办银行存;复印件1份:公积金中心存);
8.建房合同(协议):(原件2份: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各存1份);
9.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2份: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各存1份);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经办银行、公积金中心各1份);
11.抵押房屋评估报告:(原件2份:公积金中心、经办银行各存1份);
12..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经办银行、公积金中心各1份);
13.建房承担方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经办银行、公积金中心各1份);
14.建房承担方(建筑队或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办银行、公积金中心各1份);
15.现场摄影的“在建房屋”相片:(原件2张,须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现场考察时拍照留存);
16.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经办银行、公积金中心各1份);
17.珠三角城市的公积金缴存人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1)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和贷款情况证明和近1年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经办银行存);
(2)本人或配偶近1年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或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原件各1份:公积金中心存;复印件各1份:由经办银行存)。(注: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申请人不需提供)
(3)填写《暂停支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原件2份:公积金中心存)。
温馨提示:
按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对建造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别说明:
1.申请自建房贷款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2项前提条件,方可提交贷款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所建住房须在本人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区域内,同时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建房必须是“在建工程”,工程须施工至地基上见到墙体才可申请贷款;自建房已施工至封顶的
不受理贷款申请(注:申请人须带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到在建房屋现场勘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肇庆市公积金贷款不接受在建房屋作贷款抵押担保,申请人须在建房所在区域提供其他现成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注:“现成的房屋”是指已合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并且房地产权证上“土地取得方式”注明为“出让”的房屋)。
3.自建房申请的贷款资金只能以转账形式划款至建房承担方(建筑公司)的账户,不能划入申请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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