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变道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车身超出50%的负责判定方面,普遍的原则是要求变道方对此承担起主要责任。从技术细节上来看,若是在变道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未能给予本车道正处于行驶中的车辆以优先通行权,从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此种情况下的变道车辆需承担起事故的全面责任。同样地,若前车在变道处理上,其车身已经超过了白线的一半以上且与后方车辆产生了刮擦现象,那么在此情况下,前车也必须担负起事故的所有责任。在实际的责任认定操作环节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程序,由交警部门首先出具具体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阐明责任的分配问题,随后依据该份认定书及交强险补偿限额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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